(2017)辽09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虹与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虹,牛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28号原告李虹,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彰武县彰武镇。被告牛全,男,1970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苇子沟镇。原告李虹诉被告牛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牛全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20日,因被告牛全给儿子办婚事及种地向我借款本金55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千分之十五,并在其父亲牛景富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书面欠据一张,承诺还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0日。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牛全推脱拒绝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牛全未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李虹提交的欠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事实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其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告李虹与被告牛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李虹主张被告牛全偿还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李虹放弃追偿债务利息,是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全偿还原告李虹借款5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元,由被告牛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梁佐新人民陪审员 崔连富人民陪审员 倪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丽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