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天佑与刘娅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刘娅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987号原告:张天佑,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娅露,汉族,1995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平安县。原告张天佑诉被告刘娅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天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佑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张天佑负担。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