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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天佑与刘娅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佑,刘娅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987号原告:张天佑,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刘娅露,汉族,1995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地青海省平安县。原告张天佑诉被告刘娅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天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佑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张天佑负担。审判员  吴登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