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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龙先立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先立,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6执461号申请执行人:龙先立,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北雀路98号。法定代表人温岳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先立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龙先立于2017年3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本院作出(2016)渝023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在上诉期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的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被执行人的上诉申请,所以本院作出的(2016)渝0232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并未生效。申请人不能对未生效的判决提出执行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龙先立要求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