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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PORTEZ CHRISTOPHER ALEXANDER诉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PORTEZCHRISTOPHERALEXANDER,刘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PORTEZCHRISTOPHERALEXANDER,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英国国籍,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桂花,女,1984年10月5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PORTEZCHRISTOPHERALEXANDER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PORTEZCHRISTOPHERALEXANDER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在中国并无经常居住地,其英国的住所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且双方对合同签订地未进行约定,被上诉人未能证明诉讼标的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长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本案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