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秀英、周志平等与张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英,周志平,张成,李金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3民初1379号原告:赵秀英,女,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周志平,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景川,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成,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淇(被告张成之妻),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滦南县。被告:李金珠,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周志平与赵秀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张成与被告李金珠女儿王淇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日原告赵秀英(出借人、甲方)与被告张成(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月率2%,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2日。当日原告赵秀英向被告张成账号转账20万元。2015年1月8日原告赵秀英(出借人、甲方)与被告张成(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拾万元整,月率2%,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8日。当日原告周志平向被告张成账号转账10万元。2016年10月30日被告李金珠分别在上述两份《借款合同》上书写“担保人李金珠。担保期3年。”等内容。2017年4月12日原告赵秀英、周志平来院起诉,主张截止至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欠原告本息335533元未还,要求被告张成、李金珠共同连带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成、李金珠偿还原告赵秀英、周志平借款共计人民币23万元。(上述款项给付方式为:被告张成、李金珠于2017年6月至2023年1月每月15日前给付3000元;被告张成、李金珠于2017年至2022年每年的12月份另给付4000元;被告张成、李金珠于2023年2月给付2000元);二、如被告张成、李金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原告赵秀英、周志平可就全部未给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167元由原告赵秀英、周志平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 孟 蔚人民陪审员 :董珅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