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丰民、李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李丰民,李福刚,李宗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232号原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延明,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丰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福刚,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良,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宗楼,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丰民、李福刚、李宗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