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与陈凤宇、曹育兵等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陈凤宇,曹育兵,汪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新中欧景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刘春松)。被执行人陈凤宇,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曹育兵,男,汉族,1969年2月9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汪婷,女,汉族,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申请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陈凤宇、曹育兵、汪婷股权协议纠纷一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申请人陈凤宇、曹育兵、汪婷于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人民币288.0288万元回购申请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现持有的上海恒耐陶瓷技术有限公司6%的股权、被申请人陈凤宇、曹育兵、汪婷于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仲裁费57,337元。因被申请人陈凤宇、曹育兵、汪婷逾期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凤宇、曹育兵、汪婷的财产持有情况。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不执行被执行人曹育兵、汪婷的财产,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凤宇的财产。经查,本案在仲裁期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凤宇持有的上海恒耐陶瓷技术有限公司189.9万元股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凤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陈凤宇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2016]沪贸仲裁字第509号裁决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凤宇名下持有上海恒耐陶瓷技术有限公司189.9万元股权,鉴于该股权处置尚需时间,被执行人陈凤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景嘉创业接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16]沪贸仲裁字第50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谷小娟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