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军燕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燕,杜飞,段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151号原告:余军燕,女,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被告:杜飞,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被告:段瑜,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余军燕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军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余军燕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