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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军燕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燕,杜飞,段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151号原告:余军燕,女,生于1975年1月23日,汉族。被告:杜飞,男,生于1964年4月11日,汉族。被告:段瑜,女,生于1969年4月1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余军燕与杜飞、段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飞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军燕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余军燕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