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燕与李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李志刚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6293号原告:张燕,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志刚,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燕诉被告李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原告及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及被告双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本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诉求应按撤诉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燕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燕承担。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佳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