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饶正林与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正林,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138号原告:饶正林,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冠梁路2号3层1单元302。法定代表人:谭春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惠,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国兴,男,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正林诉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正林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饶正林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依法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饶正林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