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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饶正林与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正林,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138号原告:饶正林,男,生于1976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冠梁路2号3层1单元302。法定代表人:谭春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惠,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国兴,男,生于1981年10月29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正林诉被告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姚国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正林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饶正林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饶正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依法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饶正林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