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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1993朱国平与袁广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平,袁广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9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国平,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邵鹏,扬州市江都区高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袁广志,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朱国平与被执行人袁广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国平于2017年5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99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