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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执恢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刘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侯明山,行长。被执行人刘岩,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刘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吉0581执恢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刘岩工资每月2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票证券、房产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晓君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