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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汇昶豪啤酒有限公司与朱某、李某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汇昶豪啤酒有限公司,朱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756号原告:山东汇昶豪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工业区(口镇)。法定代表人:朱某。诉讼代表人:山东汇昶豪啤酒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高创中心403室。被告:朱某,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李某,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汇昶豪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李某某、李某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郝来源审 判 员  赵胜祥代理审判员  郑瑞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群相关法律条文附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