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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行申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祖明、巴东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秦祖明,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人民政府,黄志国,郑李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行申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祖明,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东县公安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祖爱,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东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小区巫峡路*号。法定代表人郭玲,县长。原审第三人黄志国,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审第三人郑李菊(又名郑里菊,系秦祖明之妻),1954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再审申请人秦祖明与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黄志国、郑李菊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28行终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祖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法举报第三人黄志国违法行为,其报复行凶,巴东县公安局包庇凶手,伪造证据,刑讯逼供,违法对秦祖明处以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巴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赔偿损失并追究第三人黄志国刑责。本院认为,巴东县公安局对再审申请人秦祖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巴公(水)行决字〔2015〕151号),有巴东县公安局出具秦祖明的陈述和申辩、黄志国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该处罚决定和巴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秦祖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祖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思化审判员  胡 文审判员  吴 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