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长华与被执行人虞长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0115执5311号吴长华、虞长春:吴长华申请执行虞长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115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