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谢和平与峡江县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平,峡江县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行初24号原告谢和平,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被告峡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峡江县百花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军平,县长。委托代理人黄新平,峡江县发改委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廖学艺,峡江县铁路办职员。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安市城南行政中心C座。委托代理人曾传侣,吉安市政府法制办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和平诉峡江县人民政府、吉安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和平负担。审 判 长 施 春审 判 员 颜 莉代理审判员 罗英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虎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