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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志强、倪云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强,倪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02号申请人:张志强,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倪云峰,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张志强与倪云峰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云峰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