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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立明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立明,于海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财保48号申请人孙立明,男,汉族,1985年9月6日生。被申请人于海涛,小型轿车车主。申请人孙立明与被申请人于海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立明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于海涛名下的小型轿车,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孙立明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海涛名下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