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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云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赵云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35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吴家窑二号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谢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敬宇,该公司法务助理。被告:赵云成,男,1960年3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赵云成物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