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与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华泰果蔬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9787511-0。法定代表人庹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2幢4楼,组织机构代码78911941-1。法定代表人沈均匀,执行董事。上诉人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未于限期内缴纳诉讼费,上诉人申请减交或缓交诉讼费亦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泸州豪峰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野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云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