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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代素玲与安徽省蒙城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确认劳务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素玲,安徽省蒙城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1号原告:代素玲,女,194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法定代表:马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素玲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确认劳务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已于2009年12月11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其主体现已不存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素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