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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杨静、XX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杨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负责人:陈文奎,行长。住所地:文山市。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62年4月24日生,云南省建水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市支行与杨静、XX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杨静、XX应承担的赔偿借款本金254100.8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杨静、XX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静、XX的房产进行拍卖,房屋拍卖所得款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务,本院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文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岳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