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彭书国与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书国,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946号原告:彭书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址:四川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3号。负责人:罗崇彬。原告彭书国与被告吴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告彭书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书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书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彭书国负担。审判员 涂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蕊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