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中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与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国斌,杜海棠,鲁道富,孙琳,胡志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中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国斌,男,汉族,1948年8月8日出生,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杜海棠,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出生,住华容县。被执行人鲁道富,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被执行人孙琳,男,汉族,1954年11月5日出生,住华容县。被执行人胡志光,男,汉族,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南县。本院依据生效的(2007)岳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立案恢复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开发区支行与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国斌、杜海棠、鲁道富、孙琳、胡志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2)岳中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层山镇,权证号为岳君土国用(2004)字第2004023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柳林洲镇挂口小商品市场证号为君009065、009066的房屋产权和位于钱粮湖镇百花路、证号为007900-007933号的共34栋房屋产权,查封期限至2015年3月13日止;续行冻结被执行人湖南中保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湖南中投实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的8934万元投资股权,冻结期限至2015年3月14日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2)岳中执字第16-4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查封、冻结了上述财产,续行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2012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2)岳中执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湖南鑫城兴盛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湖南天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钱粮湖镇百花路,权证号为岳君土国用(2004)字第2004023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上述土地上,证号为007900-007933号共34栋房屋产权,以及有关附属设施。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由湖南鑫城兴盛拍卖有限公司、湖南天径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招商宣传后适时进行。现执行期限届满,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岳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胡伏军审判员 甘春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慧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