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鲁某某诉被告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高某、王某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鲁某某,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781行初9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鲁某某,女,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代理人闫国良,系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凌海市国庆路47A。法定代表人徐德山,系该处处长。第三人高某,女,住辽宁省凌海市。第三人王某,男,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程某某、鲁某某诉被告凌海市房地产管理处、第三人高某、王某房屋产权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鲁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程某某、鲁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才 波审 判 员 董金宝人民陪审员 黄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