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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雄伟与赵从江、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水务局第三人昆明共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雄伟,赵从江,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水务局,昆明共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3553号原告:刘雄伟,男,汉。被告:赵从江,男,汉。被告: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水务局。第三人:昆明共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刘雄伟与被告赵从江、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水务局,第三人昆明共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雄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刘雄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从江、云南建工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区水务局,第三人昆明共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雄伟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32元,减半收取6266元,由原告刘雄伟负担。审 判 长  普会峻人民陪审员  杨友鸿人民陪审员  王祥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孟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