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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有红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6号王有红:你因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66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没有杀人,你的口供是侦查人员用恐吓、威胁、欺骗的方法诱供出来的,本案中被害人遇害时间有重大矛盾,作案工具不是錾子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给你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本院经审查,你因琐事在云南省红河县宝华乡卫生院宿舍持錾子击打苏X头部,致苏X因颅脑损伤死亡后,肢解尸体抛尸于涵洞的事实清楚,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及现场指认笔录,法医物证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且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你的指认和引领下,在红河县宝华乡农贸市场旁的垃圾堆内找到了你丢弃作案时所穿的一双黑色皮鞋以及作案工具錾子等物品,你对使用錾子击打苏卫并分尸、抛尸的事实在预审、一、二审期间均予以供认,你的供述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等证据均相互印证。你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你提出没有杀人,本案中被害人遇害时间有重大矛盾,作案工具不是錾子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你提出侦查人员用恐吓、威胁、欺骗的方法诱供的理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在卷证据不能证实该情况,该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2010年4月18日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