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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与周云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周云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364号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经营者刘新宗,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梁涛,男,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平度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周云善,男,194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诉被告周云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撤回对被告周云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大泽山新宗饭店负担。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