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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泰士才诉被告李振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士才,李振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83号原告泰士才,男,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李振宁,男,住河北省涿州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泰士才诉被告李振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士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振宁驾驶的黑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王金龙所有的冀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冀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振宁驾驶的黑X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王金龙所有的冀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及冀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