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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向彬、李果、罗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阳,李果,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阳(外号鸭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华,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果(曾用名李冯),男,1997年6月23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向彬(曾用名向兵),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任成术,袁梁,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阳、李果、向彬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寇志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阳、李果、向彬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阳在顺庆区“天津包子铺”内因打牌输了钱,便邀约杜某(已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李果、向彬及陈某(另案处理)持刀、棍、疑似火药枪,到“天津包子铺”内以打假牌为由将正在打牌的被害人曹某1、秦某1和一“胖子”挟持出来,押上陈某开的轿车。杜某、罗阳等人将三人挟持至西山隧洞后一堰塘边,杜某在下车后,先叫曹某1拿100元钱出来交给陈某加油。后又将曹某1、秦某1分开问是否打假牌,在询问过程中,杜某、向彬、陈某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后,抢走秦某1身上现金1300余元、曹某1身上现金1000余元。罗阳、李果持刀、棍负责看守。杜某、罗阳、向彬开车将秦某1丢弃在九天附近,又开车押着曹某1到丝绸路的星光数码宾馆二楼一房间内,陈某、向彬离开。杜浩在宾馆房间内威胁、殴打曹某1,并要曹某1写一张两万元的欠条,曹某1趁对方不注意从房间窗户跳下逃离。罗阳、杜某、李果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相应证据证实,认定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阳、李果、向彬对其被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均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罗阳、向彬的辩护人也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罗阳、向彬系从犯;罗阳的辩护人提出起诉认定秦某1被抢1300余元、曹某1被抢1000余元的事实不客观,只能认定被抢走100元现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罗阳以自己曾在顺庆区“天津包子铺”内打牌输了钱为由,电话邀约杜某(已另案处理)过来帮忙看一下,是不是有人做假,并帮忙把这些人抢了。杜某同意后即邀约被告人李果、向彬及陈某(另案处理)持刀、棍、疑似火药枪,到“天津包子铺”内以打假牌为由将正在打牌的被害人曹某1、秦某1和一“胖子”挟持出包子铺,押上陈某开的轿车,并将三人挟持至顺庆区西山隧洞后一堰塘边,众人下车后,杜某先叫曹某1拿出100元钱出来交给陈某加油,并将“胖子”放走。后各被告人将被害人曹某1、秦某1分开询问是否打假牌,在二被害人均否认自己打了假牌后,杜某、向彬、陈某等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并进行口头威胁,先后抢走秦某1身上现金人民币数百元、曹某1身上现金1000余元。期间罗阳、李果持刀、棍负责看守。因秦某1假装毒瘾发作,杜某、罗阳、向彬等开车将秦某1丢弃在九天歌城附近,又开车押着曹某1到丝绸路的星光数码宾馆二楼一房间内,陈某、向彬因事离开后,杜浩在宾馆房间内继续对曹某1威胁、殴打,强迫其写下一张两万元的欠条,曹某1趁对方不注意从房间窗户跳下逃离。罗阳、杜某、李果遂离开现场。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及其他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曹某1于2015年12月25日凌晨2时左右报警,称自己与秦某1二人被五个陌生人持刀带走,并对二人殴打后将身上的钱全部抢走,并在一宾馆内强迫自己写了一张欠条,自己趁对方不注意跳窗逃跑,遂报警。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秦某1辨认出罗阳就是挟持并抢劫自己的嫌疑人,李果就是挟持并抢劫自己的嫌疑人,并手中持有匕首,向彬参与抢劫自己,并在西山上对自己殴打;被害人曹某1辨认出罗阳就是挟持并抢劫自己的嫌疑人,李果参与抢劫并在宾馆内对自己实施看守,向彬参与抢劫自己;同案人杜某辨认出罗阳就是外号鸭子的嫌疑人;被告人罗阳辨认出曹某1、秦某1就是被自己几个人实施抢劫的人,李果就是与自己一起参与抢劫的人、外号果娃,向彬也与自己一起实施抢劫,当晚向彬还拿了一根钢管;向彬辨认出杜某就是当晚参与抢劫的人、并且还拿了一把左轮手枪,李果就是当晚参与抢劫的果娃,当晚还拿了一把匕首,罗阳就是给杜某打电话邀约去抢钱的人,并辨认出秦某1、曹某1就是当晚被抢的人;李果辨认出秦某1、曹某1就是被抢的人,杜某就是参与抢劫的巴眼、罗阳就是参与抢劫的鸭子、向彬也参与了当晚的抢劫。3、抓获经过,证实罗阳于2016年12月29日被抓获;李果于2017年1月8日被抓获;向彬于2017年1月24日因其他案件不予起诉,同日,公安机关从看守所将向彬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4、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罗阳、李果、向彬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秦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自己与曹某1一起在顺庆区家包子铺里打牌,突然来了五个陌生人,都带着刀,还有一个人还带了一把枪,就把自己与曹某1和一个胖子带出包子铺,强行带上一辆比亚迪轿车,并把手机都收了。自己被按在副驾驶室,曹某1和胖子被押在后座。车子就往玉带路、九天开,过了会又来了一个娃儿,他们就把自己带下车与他们一起坐了辆的士,一直往西山上开,到了西山洞子后面一个堰塘边,把我们三个带下车,开车的娃儿说车没有油了,就喊曹某1拿了100元钱加油。有两个人就把自己按在地上,其他人就把曹某1和胖子带到一边去了,他们其中一个人就问自己身上有好多钱,有没有银行卡,有个人就用一把刀抵在自己左手臂上,另一人拿一把火药枪喊自己把钱拿出来,他们两人直接就将钱全部搜走了,有1300余元。车子加油回来后,那两个人就将自己带上车子后座,在车上他们还问自己有没有钱和卡,自己没有,他们就对着自己脸部、背部拳打脚踢,他们打完自己后,自己就假装毒瘾发了。回了一会,曹某1也被带上车了,他们将车开到火车站附近一根电线杆,就将自己拖下车放在地上,并把电话还给自己了。他们走后自己就打电话报警了。带自己与曹某1走的这几个人自己不认识,其中有个叫杜某的是带头的,曹某1说在宾馆里还叫曹某1写两万元的欠条,拿火药枪的就是杜某。自己当时在车上还看了一眼那把枪,杜某说看啥看,你以为是假的哟。2、证人曹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4日晚自己与秦某1一起在三角花园一个包子铺里打牌,突然进来四个人,手里拿着刀,其中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枪,就把自己与秦某1和一个胖子带出包子铺押上一辆比亚迪轿车,手机也收了,秦某1坐副驾驶室,自己与胖子坐后座,车子就往火车站铁路桥洞开,中途他们把秦某1带下车打了个的,一直到西山一个堰塘边,把我们三个拉下车,还说如果不说实话就要被挖眼珠。把自己与秦某1分开,他们对自己打耳光、用脚踢,又用刀砍自己背,后来又在玉屏公园的山上,问自己赢了场子多少钱,自己就说没有赢,他们又对自己一阵乱打,其中一个人还用枪抵在自己头上,喊自己先把包里的钱拿出来,到了宾馆再说。另一个人就把自己身上的钱都搜走了,有大约1200余元。秦某1在车上一直未动,嘴角还在流血,于是他们就在九天附近将秦某1扔在路边了。又将自己带到丝绸路的星光数码宾馆,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拿出来叫自己去开个房,到了房间他们就说这个事情那门解决,喊自己至少要出几万元,并喊自己先写一张两万元的欠条。他们就有人去拿笔和纸,有人去厕所打电话,然后自己就照着写了一张欠条,是写给杜某的。后来自己趁看守的人不注意就从窗户跳下去了。他们还问自己在场子里赢了多少钱,自己就说没有赢钱。3、同案人杜某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20几号晚上9点过,鸭子(罗阳)给自己打电话说他打牌被几个打假牌的人赢了钱。自己就去了在一个包子铺,罗阳还喊了另外两个人也在场,一个人还开了一辆轿车,车内有钢管,自己就带上。进了包子铺后,按照罗阳说的特征,将里面打牌的三个人带出包子铺,并将自己带的钢管露给他们看,另外两个娃儿拿的甩棍和掇刀,那三个人见状就不敢反抗,被带上了车,后来罗阳坐了一辆出租车过来,一起到了西山一堰塘边,因为罗阳不确定胖子是不是打假牌的,就把胖子放了。然后就问另外两个人他们是不是打假牌,他们说没有打假牌,后来他们又承认打假牌,自己就喊他们把赢的钱退出来,他们都说没有赢钱。其中一个人就说身上只有几百元钱,另一个人就坐在地上,说毒瘾发了。后来我们就下山将毒瘾发了那个人放了。另一个人我们就带到宾馆内,他承认打假牌不对,就主动说写一张欠条。后来这个人趁我们不注意就跳窗跑了。4、证人曹某2的陈述,证实自己是李果的女朋友。在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杜某给李果打电话,李果就出门了,大约在第二天凌晨4、5点多回来的,回来后就给自己说出事了,说杜某的场子里有人打假牌,他们把那两个人弄出去赔钱,还把其中一个弄到宾馆里写欠条,后来那个人跳窗跑了,当时是李果在看守。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罗阳的供述,证实自己2015年8月在自己幺幺的包子铺打牌输了钱,就怀疑有两个人打假牌。12月底的一天,自己就看见被怀疑那两个打假牌的人又在包子铺打牌,就给杜某打电话说喊他过来看一下,帮忙把这两个打假牌的人抢了,后来杜某就来了,还有李果(果娃)、向彬、乌龟一起来的,乌龟开的车,他们还带了一把刀、一个钉锤、两根钢管,杜某拿的钢管。自己就给他们指认了人后,他们就进了包子铺带了三个人出来,一个是经常打假牌的,一个高个子,一个胖子。这三人本来不愿意出来,但是我们这边的带了东西(指工具),就不得不出来。出来后就被带到车上,因为车子坐不到,自己就打了个的跟起,在火车站洞子桥附近,杜某就将经常打假牌的人带到自己坐的的士上一起到了西山上的一个堰塘边上,下车后胖子说他没有打假牌,我们就将胖子放了。杜某又叫经常打假牌的人拿了100元钱出来加油。我们就将经常打假牌的人和高个子分开,经常打假牌的人不承认自己打假牌,杜某和向彬就打他,并喊他把钱拿出来,经常打假牌的人就把身上的钱拿给杜某,杜某问还有没有,经常打假牌的人说没有了,杜某他们又打他,经常打假牌的人就躺在地上,说自己毒瘾来了。然后我们就把这两个人一起弄上车带到玉屏公园山上,问高个子打假牌赢了多少,高个子说没有打假牌,杜某就打高个子,还说要弄死他,高个子就说打了的,并把身上的大约1000元钱交给杜某,说就只有这些,杜某又打了高个子几耳光,自己与向彬也踢了他几脚。后来我们就说到宾馆里去谈,在经过火车站附近时就将经常打假牌的人放下车了。我们之所以要打经常打假牌的人,就是要找他拿钱,他说没有钱,我们几个就打他,逼他拿钱出来。我们准备找高个子拿两万元钱,就是为了多弄点钱出来。在宾馆时是杜某和李果在找他谈,自己不在场,就不清楚写没写欠条,后来高个子跳楼了,我们就走了。后来杜某给自己分了100元钱,其他的钱都在杜某那里。我们只是商量去抢这两个人身上的钱,具体抢多少没说,自己心里想有多少就抢多少。2、被告人向彬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的一天,杜某给自己打电话说有人在罗阳那里打假牌,喊过去帮一下忙,杜某还喊自己把他那把左轮手枪带起。然后自己就与乌龟到了那里,李果也在。在三角花园与罗阳会面后,罗阳就说人在包子铺里,并给我们指了那几个人的位置,杜某就带起我们进去了,乌龟还把车上的刀、钢管、钉锤拿起的,一人分了一样,杜某拿的左轮手枪。我们就从包子铺带了三个人出来,一个高个子、另一个稍矮的40多岁,一个胖子,带出来后就带上了车一直带到西山一堰塘边,在车上杜某把他们的手机也收了。下车后杜某将40多岁的人带到一边去了,还打了那人的,后来这个人说他毒瘾来了。杜某又与高个子说了些啥,还听到高个子也在啊、啊的叫,估计杜某又在打他。当时为了让他们承认自己打假牌,还打了他们的。后来又把这两个人带到另一个山坡上,杜某又去审问了40多岁的人和高个子,高个子拿了一、二千元的样子给杜某,杜某说不得行。然后我们又将这两个人带下了山,在铁路桥附近将40多岁的人放下车,其他人到镇泰路数码宾馆开的房,自己就与乌龟走了,杜某给了我们一人100元钱。3、被告人李果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杜某打电话说喊自己去帮个忙,还要给自己拿钱,自己就去了。杜某喊自己做啥不清楚,但自己想一般不是什么好事,无非就是去帮他打个人什么的。然后自己就去了找到杜某后坐了一辆比亚迪轿车,乌龟开的车,车上还有向彬,杜某说罗阳有点事去帮忙,罗阳有个场子有人打假牌,输了钱,我们去帮他把人弄出来抢了。然后就一起到了三角花园一家包子铺,罗阳就给我们指了人和位置,我们就从乌龟的车上拿了工具,有钢管、刀、钉锤和枪,自己拿了一把匕首。就进了包子铺,杜某就对着打牌的人其中三个人叫他们跟着走,我们是用刀、枪比起的,我们把人带出来后,直接带上轿车,杜某和一米六那个人坐的前面,另外我们四个坐后面,车开到铁路桥与罗阳汇合,然后就一起到西山后面的一个堰塘边下车,杜某打了一米六那个人几耳光,我们也叫他老实点。其中一个胖子说自己没有打假牌,就放胖子走了。自己与罗阳看守一个高个子,杜某、向彬他们就去问一米六的人,那人不承认自己打假牌,杜某他们就将那人按在地上打,那人就倒在地上,说自己毒瘾发了。杜某还叫高个子拿了100元钱出来交给乌龟加油,高个子拿的其余的钱杜某就揣在自己身上了。高个子也不承认自己打假牌,杜某就打了高个子耳光,并说不承认就弄死他,高个子就承认了,高个子又把身上的钱全部交给杜某,杜某说这点钱不够,并喊换个地方,然后又到了西山山上,杜某又打了一米六那个人,乌龟还用钉锤打了高个子的背部的。后来下山后在铁路桥附近将一米六那个人扔在路边,另外的人就去丝绸路那边一个宾馆开房,乌龟和向彬就先走了。在宾馆房间,杜某逼着高个子写欠条,自己在床上耍手机,突然高个子就从窗户跳下去了,然后我们也就回家了。我们总共抢了1000余元钱,后来杜某又找他们要钱没有自己不清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认为能够证实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和胁迫的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及辩护人均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且罗阳、向彬系本案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合议庭认为,首先,被告人罗阳和杜某提出抢劫的犯意,虽然罗阳称其在包子铺内打牌输了钱,便怀疑是本案二被害人在打牌过程中做假赢了罗阳的钱,但罗阳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且仅仅是怀疑,便邀约杜某帮其将二被害人抢了,以挽回自己打牌输钱的损失,之后杜某又邀约李果、向彬等人参与,各被告人携带掇刀、钢管、钉锤等各类工具,强行将被害人挟持至西山上,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后,强迫被害人承认自己打假牌并拿出财物交与被告等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要件,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果、向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所起作用,应当作从轻处罚。故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罗阳辩护人提出罗阳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向彬辩护人提出向彬系从犯的意见采纳。关于被告人罗阳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秦某1被抢1300余元、曹某1被抢1000余元的事实不客观,只能认定被抢走100元现金的事实。合议庭认为,认定被害人曹某1被抢1000余元现金的事实,被告人罗阳、向彬均有供述印证,李果也供述到杜某不但找曹某1拿100元钱加油,曹某1(高个子)还拿了几百元钱给杜某,这与被害人曹某1的陈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关于起诉指控被害人秦某1被抢1300余元的事实,合议庭认为虽然秦某1陈述自己被抢1300余元钱,但其他证据只能印证秦某1被抢数百元钱,且不能确定具体被抢的金额,故应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认定秦某1被抢现金为数百元,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罗阳、李果、向彬归案后,对其被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在共同犯罪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向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罗阳、向彬、李果退赔曹某1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军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文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