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有志一案再审申请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776号陈有志:你因诉荥阳市京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字1号行政���定和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行初字第44号行政裁定,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荥阳市京城街道办事处与刘付田签订的《郑上路升级改造村民补偿协议》是双方之间的行政合同,陈有志不是本案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使按照陈有志主张的该《补偿协议》存在刘付田的安置房且其与刘付田已达成《房产买卖协议》,那也是陈有志与刘付田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综上,陈有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行政裁定处理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陈有志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