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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倪明与徐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明,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倪明,男,1975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存,安徽舒洲律师事务88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荣,男,195864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现在无锡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49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86133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冯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逸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