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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子轩、丁瑞兴与被执行人纪凤芝、丁楷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子轩,丁瑞兴,纪凤芝,丁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丁子轩,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丁瑞兴,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纪凤芝,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丁楷峰,男,200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子轩、丁瑞兴与被执行人纪凤芝、丁楷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5586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辽13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