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子轩、丁瑞兴与被执行人纪凤芝、丁楷峰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子轩,丁瑞兴,纪凤芝,丁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丁子轩,男,199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丁瑞兴,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纪凤芝,女,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丁楷峰,男,200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子轩、丁瑞兴与被执行人纪凤芝、丁楷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建黑民初字第05586号民事判决书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辽13民终1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71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陈晓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