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永权与杨金波杨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权,杨金波,杨永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031号原告:杨永权,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孝蓉,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李强,重庆智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金波,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杨永灿,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权与被告杨金波、杨永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权负担。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