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终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郭桎玮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桎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97号原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桎玮,男,1990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回族,文盲,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桎玮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桎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7月29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新生代网络会所,趁被害人杜某熟睡之机,盗走杜某拿在手上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无法估价);2、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7月31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童话网咖,趁被害人陈某2熟睡之机,盗走陈某2口袋内一部价值1000元的白色OPPOR9手机及现金110元;3、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钻石网吧,趁被害人陈某3熟睡之机,盗走陈某3右侧口袋内一部价值1740元的金色OPPOR7s手机及现金160余元;4、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6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外星人网咖,趁被害人周某熟睡之机,盗走周某放在桌上一部VIVOX5手机(无法估价);5、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13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绿草地网吧,趁被害人郑某熟睡之机,盗走郑某一部价值2339元的金色OPPOR7Plus手机;6、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1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艾尔文网咖(梦网店),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机,盗走王某一部价值6180元的玫瑰金色iPhone6sPlus手机;7、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2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自然网吧,趁被害人蔡某熟睡之机,盗走蔡某放于桌上的一部价值1200元的玫瑰金色OPPOR9手机;8、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3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寻梦网吧,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机,盗走张某一部价值1200元土豪金色iPhone5s手机及现金146元;9、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5日凌晨,窜至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精彩网吧,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机,盗走杨某现金190元。被告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6日在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三盛四季公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郭桎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某、陈某2、陈某3、周某、郑某、王某、蔡某、张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的证言,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观看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手机信息,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协查信息、抓获经过等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被告人郭桎玮的户籍信息、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桎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65元及部分无法估价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郭桎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郭桎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郭桎玮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在短短两个月间实施九起盗窃,且未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据此,原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郭桎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郭桎玮退赔被害人杜某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退赔被害人陈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周某一部VIVOX5手机;退赔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三十九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一百八十元;退赔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三百四十六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九十元。上诉人郭桎玮诉称,原判认定的第3、5、6起盗窃的手机估价过高,其在侦查阶段曾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请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郭桎玮于2016年7月至8月间先后在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洛江区万安街道及双阳街道、鲤城区鲤中街道、惠安县黄塘镇、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等地的网吧等场所扒窃被害人杜某、陈某2、陈某3、周某、郑某、王某、蔡某、张某、杨某等人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可估值财物价值为14265元,上诉人郭桎玮于2016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归案后,上诉人郭桎玮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并在原审判决列明,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郭桎玮诉称原判认定的部分被盗手机估值过高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被盗手机的价值均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认定部门依法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意见合法有效,故上诉人郭桎玮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郭桎玮诉称其曾于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行为,有立功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并无证据证明郭桎玮曾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盗窃犯罪行为,故上诉人郭桎玮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桎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可估值财物价值人民币142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郭桎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上诉人郭桎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并已根据本案犯罪事实、上诉人郭桎玮系累犯、认罪、未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相关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郭桎玮定罪科刑,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桎玮请求改判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傅兴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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