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峰祥、孟秀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祥,孟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孟秀华,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