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某华),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丹江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方义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晓红、乔海勤(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和12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在丹江口市丹赵路办事处余家营村1组自家房后小地名为“长虫洼”、“大洼沟”山林处,分别架设捕鸟网猎捕鸟类,捕获后或自己食用,或卖给同村村民任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长虫洼”架设的捕鸟网捕获一只活体猫头鹰后认为猫头鹰不能食用,遂于当日19时许到任某某家中,以20元的价格将猫头鹰卖给任某某。次日(1月2日)上午,任某某携带猫头鹰到丹江口市城区大坝二路花鸟市场,欲以200元价格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该猫头鹰移送至丹江口市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站。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活体猫头鹰为长耳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袁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辨认笔录、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本院开具的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号码为:(2016)№00235618】以及本院作出的(2017)鄂038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加之,其猎捕的猫头鹰被及时查获并移送至丹江口市野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站,被告人王某甲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王某甲进行帮教、监管,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方义清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乔海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逸尘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