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鄂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82民初2421号原告鄂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内蒙古扎兰屯市人,现住任丘市开发区。被告王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开发区人,现住该村。原告鄂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鄂某与被告王某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1随原告鄂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鄂某自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