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与开平市裕佳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开平市裕佳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820号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龙胜镇石桥圩大仙路51号1-2幢。法定代表人:何春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君丽,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剑萍,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平市裕佳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龙胜镇现龙村竹山路口3号。法定代表人:张彬权。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裕佳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此款由原告开平市龙安消防器材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锦宁李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