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唐传英、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唐传英,王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何琪,任行长职务。组织机构代码:17684060-1。地址:桐柏县大同街1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军,该单位职工。被告:唐传英,女,195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俊,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诉被告唐传英、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莲审 判 员 李春靖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