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玉明与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明,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673号原告:卢玉明,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永雷,任经理。原告卢玉明诉被告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