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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玉明与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玉明,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673号原告:卢玉明,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龙口市东江街道崖头村南。法定代表人:宋永雷,任经理。原告卢玉明诉被告龙口红旗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玉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