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二江与被执行人何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江,何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二江,男,成年,汉族,雄县。被执行人何艳强,男,成年,汉族,雄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冀0638执2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艳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AU3**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且双方均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艳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AU3**汽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艳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AU3**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薛永辉审 判 员 郭中波代理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泽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