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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范小龙、陈昌政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龙,陈昌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900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小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昌政,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范小龙、陈昌政罚金一案【(2015)武胜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应执行标的为范小龙处罚金3万元、退赔38455元;陈昌政处罚金2万元、退赔31070元,已执行0元。现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利息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左松涛审 判 员  詹金波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