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佛冈县人民医院、谢金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冈县人民医院,谢金荣,曾伟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县人民医院(清远集团佛冈人民医院),地址:佛冈县石角镇环城中路287号。法定代表人:刘群锋,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招,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审原告:谢金荣,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上诉人佛冈县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曾伟招及原审原告谢金荣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佛冈县人民法院(2016)粤1821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佛冈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冈县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苏永术审判员 管宋英审判员 成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