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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虹光电气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裴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支路001号。法定代表人:孙宏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哈达大街哈达市场综合楼2号楼67-2-1一层二层门市房。法定代表人:荣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住吉林市。原审被告:裴哲,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裴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