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董达万、罗维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达万,罗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董达万,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罗维芬,女,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达万、罗维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111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7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达万、罗维芬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达万、罗维芬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7年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达万、罗维芬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7年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董达万、罗维芬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达万名下登记有贵A×××××号汽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因该车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5、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