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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江峰与乐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峰,乐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7050号申请人:江峰,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龙斌,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乐奕,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江峰诉被告乐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奕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或相应财产权益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江峰以自己与案外人江绮新、江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乐奕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营业部营业厅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交通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钱款合计人民币17,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江峰、案外人江绮新、案外人江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市光一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90元,由申请人江峰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韫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