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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65号原告郭某1,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德福,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2,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郭某1诉被告郭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母亲张钦鸿生前名下有位于二七区××楼××单元××房屋××套,其母亲于2013年7月12日去世后,该房产为遗产,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本案涉案房产位于郑州市××区,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郑州市××区,故本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6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