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相宽与陈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相宽,陈卫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098号原告:张相宽,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告:陈卫东,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松(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宽诉被告陈卫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相宽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相宽撤回对被告陈卫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1.5元,由原告张相宽负担。审 判 长 石养同人民陪审员 史乃林人民陪审员 杨雪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玉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