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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光有与杨志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有,杨志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823民初138号原告:张光有,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利,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宣威市田坝镇石塘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志祥,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华,云南召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光有与被告杨志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光有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7元,减半收取3824元,由原告张光有负担。审判员  朱正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盘丽珍 来自: